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第教学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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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类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苏建院发〔2017〕13号)

来源:教务处作者:时间2018-09-27点击:2501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161216日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请假,申请延期入学,且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等。申请延期入学一般不超过2周。申请延期入学超过4周的,需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参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新生实施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新生入校后,需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信息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将作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使用,不再变更。若学生在校期间提出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关键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各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同意,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变更,并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八条学校各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各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消学籍的学生名单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可以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2.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参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实施,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退役后2年,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当年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若原报考专业撤销的,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校办理入学。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含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3.新生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复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28号),由学校教务处和招生部门联合实施。

新生入学复查重点是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要开展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对有疑问的信息,由学校招生部门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培训结业后,经过转段考核合格后转入学校学习,由学校招生部门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2周内到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各二级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办任何手续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各二级学院注册。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对确有困难需要暂缓交费的学生,可由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并计入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及以上(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及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课程总评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教学标准决定。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公共选修课总评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转换标准是优秀为100分~90分(含90分),良好为90分~80分(含80分),中等为80分~70分(含70分),及格为70分~60分(含6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两级制是“通过”或“不通过”。

第十五条课程考试时间安排教务处统一协调,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考试课程试卷印刷由学校教务处集中管理,确保试卷印刷、装订、密封和交接等全过程各环节的试卷保密与试卷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所修课程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包括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课堂考勤等,实践成绩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期末成绩指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对于实施过程考核的课程总评成绩按课程教学标准中考核要求实施。

对于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取得相应课程总评成绩与学分。特殊情况,应由各教学单位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按某一门课程考核确定课程总评成绩与学分。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数学、英语和计算机等课程将实行分类分层教学改革,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照入学测试的程度确定分级的等级,并另行编班进行分级教学与培养。

课程考试时间安排教务处统一协调,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考试课程试卷印刷由学校教务处集中管理,确保试卷印刷、装订、密封和交接等全过程各环节的保密与安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课程总评成绩按零分计:

 ⒈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30%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⒉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4以上者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3. 考试违规作弊者;

4.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5.参加考试而

交卷者,作不参加考试论。

凡属上述第1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凡属上述第2款的学生须补齐作业或达到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以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给予补考。凡属上述第3款~第5款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在毕业前给予相应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体育课程总评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申请改上体育保健课程,并酌情给予体育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并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课程总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时注明“缓考”。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与补考同时进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取消缓考资格,直接重修。

第二十一条课程补考、重修有关规定如下:

1.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小于60分且大于40分(含40分)可以补考,小于40分直接重修;补考成绩小于60分,必须重修。考查课程总评成绩小于60分,可以补考,补考成绩小于60分或不及格,必须重修。选公共选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课程总评成绩不通过的,可改选其他课程或再修。

缓考成绩为60分及以上(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及以上,按实际成绩计入课程总评成绩,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课程总评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缓考成绩小于60分或不及格的,直接课程重修。

补考不得缓考。补考、重修或再修等课程总评成绩与学分均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2. 课程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1个月内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否则无效。

课程补考合格后的课程总评成绩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

3. 重修课程安排在每学期补考之后,学生针对自己未通过课程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公共基础课程重修由教务处和基础部协商后统一安排,专业课程重修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课程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各二级学院集中纸质材料上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重修合格后的课程总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课程重修总评成绩小于60分或不及格,必须继续重修。

如果学生因对自己考试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高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若因留级、降级、转专业等情况,或通过自学方式等已经达到课程教学标准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1. 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学期开始前4周内填写《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提交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

课程免修每学期只能申请1次。每人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学期各类开设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2. 学生因留级、降级、转专业等情况,已经修过课程的总评成绩在7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修。

3. 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退伍士兵复学后,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4. 除经学校特别批准以外,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5. 对于学习成绩优异,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每学期可以申请部分课程免听。免听课程的作业和实验仍须按要求完成,且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免听课程每学期一般不超过2门。

学生申请课程免听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同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直接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每项可以折算为1个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创新创业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替代3个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通过我校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选派往国内外或境内外的其他学校交流互换生,其相应交流学期或学年的课程总评成绩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度进行互认互换。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限制其获得奖学金、各类荣誉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只有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且在校期间转专业不得超过2次,其中第一学期末可以申请跨专业群转专业和第二学期末可以申请专业群内转专业。专业及专业群定义框架原则上是指学校目前确定的专业及专业群。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对于休学创业学生优先转专业的,应提供注册企业实体及相关纳税证明、具有2项及以上国家专利等相关材料。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必要时也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跨专业群转专业实施流程是接收二级学院名额指标确定与公示,学生个人申请,转出二级学院资格审核,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拟定转专业初始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审批,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专业群内转专业,学生可以自由申请,无特殊情况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认后报送教务处,经过学校审批后,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道德优良,且从未受过纪律处分者均可申请转专业。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专业;

2.艺术类、体育类与其它类之间,不得互转专业;

3.不同录取批次之间不得互转,如普通高中招生与对口单独招生、学校提前招生、中外合作办学、“32”分段制专本连读等,不得互转专业;

4.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转专业;

5.经学校研究确定不能转的,不得转专业;

6.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转专业;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对符合申请资格并提交申请的学生,可以按申请转入专业人数的学习成绩(加乘分层成绩系数)和获奖情况择优录取,根据名额指标确定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

学生转专业申请获得批准后,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省内转学时,学生转出的,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学生转入的,经学校和拟转出学校同意,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时,由江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或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学制为3年。不论学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以3年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为:两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三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四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特殊情况如下:

1.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2.入伍学生在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3.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学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学生因创业、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少选课程,可以申请延长修读年限,推迟毕业。

1.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由本人在第三学期开学前2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2.在3年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第六学期第4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和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江苏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拔款及学费总额缴纳培养费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费用,食宿自理。延长修业年限后,如仍然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时,

准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 休学一般以1个学期或者1个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2. 一般因个人身体或家庭经济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3. 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4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4. 申请创业休学的,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 2 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5.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个人申请休学者。

6.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原享受的定期贷款、补助等停发;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学习成绩无效;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第三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办理学分置换手续。

4.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可以申请复学。

1.申请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对因伤、病休学者,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对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须附家长同意意见。

2.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3.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复学必须转入相应休学年限、保留学籍年限的下一年级学习,并且如经学校发现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以取消复学资格,学籍予以注销。

第六章  学业警告、留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取得的学分数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0个学分及以上的,学校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学年结束时”指学年最后一学期的补考结束),历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8个学分及以上的,必须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江苏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拔款及学费总额缴纳培养费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费用,食宿自理。

留级管理流程由二级学院审查统计,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直接办理转入下一年级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累计欠积18学分以下的学生,如因学习困难,无法跟原班正常学习,可自愿申请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学生留级时,若留级到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应按第四章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参照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原课程总评成绩符合免修、免听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免修、免听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原课程总评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学工处复核,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主动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同意意见,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将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签收;按学生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或肄业证书。

已经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开除学籍适用于何种情况,详见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条 毕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2. 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延长学习时间期间,学生可以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考试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逾期

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核)。考试(核)通过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相应的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

对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暂缓办理毕业证书(暂缓期为一学期)。待学校解除处分后,所在学院将相关毕业材料报送教务处和学籍管理处,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肄业与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于退学者,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在校学习满1年及以上的,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明;学生在校学习少于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只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毕业证书的信息变更与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关键信息相一致,应按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由本人申请,并登报声明相应证书无效,学校核实无误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并且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2.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3.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学校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