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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类

关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管理办法(苏建院教〔2016〕6号)

来源:教务处作者:时间2016-05-31点击:3487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苏建院教〔20111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仅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和取得入学资格新生的应征入伍,在其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后,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的文件要求,学校可将其学籍或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否则按照其自动放弃学籍或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办理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及流程要求如下:

1.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在其取得《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的一月内,必须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应征入伍的取得入学资格新生,在其取得《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后并于每年1020日前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3.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必须具有《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4.申请保留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来校办理相关手续;如本人或家长不能亲自来校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所在二级学院按时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必须具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5.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需填写《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申请表》,具体见附件。

第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离校前,应全面掌握本人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其应征入伍以前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必须在其退出现役复学后实行重修。

第六条  在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尽可能安排其参加当学期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其所学课程实行免试,由任课教师直接确定课程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课程成绩登录。

第七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八条  申请免修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课程成绩以75分或中等计算。

第九条  退出现役学生在其退伍后两年内,必须凭借部队的《退役证书》和学校的《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其自动取消其学籍处理。

第十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等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返校办理复学手续,但不得享受学校课程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学生复学,原则上在原专业就读;若原专业已经撤销,学校可以在政策范围内,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和学校专业实际安排其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可以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其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二级学院评定为实习成绩。

2.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可在部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班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定专门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并组织答辩小组对其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审以及成绩的评定,成绩合格者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

3.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后,对其毕业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核按下列要求开展:

1.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审核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2.非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专业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若专业已经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相应的课程补修,并给予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其毕业资格审核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附件: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申请表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