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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类

民族生教学管理办法(苏建院教〔2012〕7号2012.5.14)

来源:教务处作者:时间2016-05-27点击:2905


为规范我校少数民族学生(以下简称民族生)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

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族生教育实行与普通生混班教学,部分课程相对集中学习,统一管理;根据我校相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条 民族生与普通生同一个培养方案,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重在专业的原则设置课程。

第三条  针对民族生文化基础特点,部分专业课程视情况在课余时间组班或单独由专业教师辅导。教务处给予辅导教师学时津贴。

第四条  视民族学生学习基础开设英语、汉语言、高等数学和计算机等限定性课程供民族生选修,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五条  民族生修读完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注重过程考核,适当加大学习过程考核在成绩评定中的比例。对考核不及格者,参加补考,合格后,取得学分。仍不及格者须重修合格后,方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组织好教学活动,要经常分析教和学的现状,科学地调整教学措施,加强个性化的指导,组织分层递进教学,激发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力,努力提高每一位民族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七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期中要有针对性的研究民族生的培养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