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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类

考试管理规定(苏建院教〔2014〕17号)(2014.11.27)

来源:教务处作者:时间2015-10-29点击:3018

考试管理规定

苏建院教〔201417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阐述的考试是指课程考试、分级教学考试、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校内常态化考试等正常考试活动,其具有影响大甚至改变教学情况的导向作用。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成绩对于学生升留级、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毕业生资格审查等方面均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任课教师通过针对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可以从中汲取教学效果反馈信息,总结教学过程中的成败经验,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组织学生考试及其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加强该项工作,特制订本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应根据专业教学进程表做出相应计划安排。特殊情况,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前周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调整。

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试题的深度要求适宜,既要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能够客观判别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如有实践(实验或实训)内容,而未单独设课的课程应有检查实践知识技能的考题。

第七条  试题内容应尽可能具有一定的广度,覆盖面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考核学生基本知识积累和熟练程度的试题,约占总量的60%;二是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的理解程度及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试题,约占总量的25%;三是考核学生进一步综合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的试题,约占总量的15%

第八条  对于实行分级教学的公共类课程,如英语、数学等,以及采用同一课程标准、同一教材、同一教学进度的专业课程,应尽可能实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指定有经验、有水平的教师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均须填写《试卷审批表》(见附件1),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下属的系部或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能提交定稿试卷。

第十条  试卷命题时,应出AB两套试卷(格式见附件2),其中一套为考试试卷,另一套为补考试卷,且两套试题的难易度应基本相当。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教师应同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格式见附件3)。分数的权重比例应与命题内容与结构相一致,每一道试题的权重比例应写在试卷上;评分标准一经确定,阅卷过程中,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4周将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上交教学单位,再由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将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集中报送交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将指派专人负责接收、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刷由考试中心统一印刷,考试采用AB试卷的哪一套由考试中心随机指定。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刷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试卷试题泄密。同时,考务人员负责完成试卷印刷和印刷后试卷的整理、密封、保管。

第十五条  教学秘书或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1天到考试中心领取教学单位或个人监考试卷(集中发放试卷情况除外),并负责试卷的保密和保管。

第十六条  考试及考场安排以班级为单位,每班安排2名监考教师。考试周监考教师由教学单位统一安排、考试中心集中协调,非考试周监考教师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自行安排;若参加考试学生范围较大,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统一安排、考试中心协助。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替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时,开考前必须向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领导请假,并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他人监考,同时报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从命题到考试结束的全过程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漏试卷考题,否则均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考试资格,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其相应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论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正常课程考试资格:

1.不论何种原因,课程学习缺课累计学时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1/3者;

3.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课程设计、大作业、实验或上机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缓考、补考等,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课程考试前2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学生的考试资格逐个审查,并将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定签字后,报送考试中心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若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着装整洁、文明。夏天不得穿拖鞋、背心等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考试。有效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查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不得擅自改变座位。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以内,学生不得交卷和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迟到15分钟及以上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但此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论处,可以书面申请参加补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只可携带当场课程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进入考场,书籍、笔记本和手机等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如不慎带入,须主动出示并放在监考老师指定地点,否则一经发现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需要自备文具用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检查并同意,禁止相互借用文具(如绘图仪器、直尺、计算器等)。学生不得自备草稿纸。

第三十一条  学生答卷一律使用蓝、黑墨水钢笔、铅字笔或圆珠笔等书写,字迹应该工整、清楚。答题写在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任何与解题有关的内容,否则以作弊论处。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应先举手报告后询问,由监考教师解决。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应该认真答卷,保持考场内外肃静和考场秩序,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突发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批准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视为考试终了,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论处。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暂时离开的,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并有监考教师陪同。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提前结束考试的学生应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并向监考教师示意,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并且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及讨论,更不得大声喧哗。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所有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查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如学生继续答题,不听劝告,则试卷作废,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论处,可以书面申请参加补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旷考及以旷考论处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则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论处:

1.夏天穿拖鞋、背心等不文明着装进入考场者;

2.在考场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3.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并大声喧哗而不听劝阻的;

4.不按时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的;

5.将考卷带出考场或没有如数交考试用纸的;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它物品的;

7.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文具及其它物品的;

8.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其他违纪行为。

考试违纪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论处,可以书面申请参加补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夹带行为:考试发卷后,发现桌面上或抽屉内有手机、寻呼机、电子词典、书籍、笔记本、资料等非考试用品,以及非当场发放的草稿纸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镜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的行为均属夹带行为。

2.抄袭偷看行为:抄写、夹带各种资料,偷看他人的试卷或草稿,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铺开或提高以提供给别人窥视等,均属偷看行为。

3.传递行为: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草稿纸、纸条,以及借助计算器等工具传递考试信息,均属传递行为。

4.交谈行为:在考场内口头交谈,不论谈论什么内容,均属交谈行为。

5.暗示行为:用手势、动作、表情等互通考试信息,均属暗示行为。

6.换卷行为:互换试卷,替他人做试卷的双方,均属换卷行为。

7.代考行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属代考行为。

8.窃卷行为: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均属窃卷行为。

9.其他行为:不属于上述八种行为的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及以作弊论处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论处,不得参加补考,则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一经认定即为触犯校规校纪,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至少给予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监考与巡查

第四十一条  考前考试中心或各教学单位需要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巡查教师的考前培训和纪律教育,监考教师和巡查教师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不得无故缺席、迟到。病(事)假须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准假,由该教学单位委派适当的人员代替监考,并报考试中心备案,不得影响考试。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监考任务,应于考前20分钟携带试卷到达考场,并及时清理考场,组织学生进场,安排学生按学号顺序就座。

第四十四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应该管控好学生携带的手机、寻呼机、电子词典、书籍、笔记本、资料等非考试用品,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严禁学生自备稿纸。

第四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应认真查验学生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等),并宣讲考场规则

第四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问及试卷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均不作解释;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第四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关闭手机,忠于职守,集中精力,严肃认真,自始至终自觉维持考场秩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根据考场规则给予相应的处理,保留证据,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和填写《考场记录表》(见附件4),并在当天将《考场记录表》送达考试中心、考卷送达阅卷教师;报送《考场记录表》时,如有作弊现象,监考教师务必提供学生作弊材料。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工作过错,应由监考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1.考试开始前没有宣读考场规则的;

2.未按规定安排学生按照学号顺序就座的;

3.私自允许证件不全的学生参加考试的;

4.在考场内有与监考无关行为,但没有造成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如有下列影响考场秩序和考试公平行为之一者,属于教学事故,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无故缺席、迟到,并影响考试秩序的;

2.私自离开考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监考不认真,巡查教师在其考场内发现明显违纪、作弊现象或多名学生违纪的;

4.考试过程中,学生私自调换座位而未及时纠正的;

5.未管控好学生携带的非考试用品,造成学生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

6.不查验证件或允许无证学生考试造成替考等严重作弊的;

7.考试开始15分钟后允许学生进场考试的;

8.无正当理由,擅自延长或减少考试时间的;

9.《考场记录表》填写失实的;

10.丢失考卷或学生违纪、作弊证据的;

11.考试开始前泄题的;

12.考试过程中泄露试题答案或提示、暗示,以及使用其他方式帮助学生答题的;

13.袒护违纪、作弊学生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考试巡查制度。巡查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代表学校巡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考试周巡查教师由考试中心集中安排,非考试周巡查教师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

第五十三条  巡查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达巡查地点,督促监考教师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巡查教师有权向监考教师询问有关监考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督查。巡查教师在巡查期间也应遵守巡查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十四条  巡查教师工作职责:

1.检查考试前的各项准备情况;

2.巡视考场,检查监考教师到位、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3.检查考场秩序、学生状态及考试纪律等;

4.纠正考试中不规范的各类行为;

5.对监考中出现的教学事故协助处理;

6.认真填写《考试巡查记录表》(见附件5)。

第七章  考试结束后续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试卷评阅教师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公正,以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为依据,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试卷的评阅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实行分级教学和实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试卷评阅,各教学单位尽可能采用集中流水评阅,试卷评阅前,一般要密封卷头,登录成绩时方可拆开。

第五十七条  试卷评阅后,如因试卷难度问题,考试成绩确需调整,应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教务处批准。同时,成绩调整必须整体调整,严禁局部任意调整。

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最后考试的成绩录入时间不得超过放假后的第2天,同时按正常流程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第五十九条  成绩提交报送后,如果确有错误或遗漏需要补报或更改,应按正常流程补报或更改。成绩变更或补录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所有课程考试试卷必须完成分析、装订、归档、留存等工作,若出现试卷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履行正常手续进行成绩复核,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学生课程考试成绩。

第六十二条  考试中心将定期开展试卷复查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检查、评价试卷命题的质量、难度和广度等是否满足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二是检查、评价试卷评阅教师的评阅质量和掌握评分标准的准确程度等。

第八章  常态化考试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常态化考试是指为了适应生源多样化,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多规格、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推动考试管理体制创新而实施的每学期多次定期考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常态化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拓展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鼓励个性化发展,实施因材施教,提高毕业生质量,提升我校的办学水平。

第六十五条  常态化考试的对象主体是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同学。

第六十六条  实行分级教学的公共类课程的常态化考试,如英语、数学、计算机等,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专业课程的常态化考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必须提前1周报送考试中心备案。

第六十七条  实行分级教学的公共类课程应以考试中心主导、相关教学单位为主体建设试题库,具体考试试卷由教学单位安排有经验、有水平的专业教师随机组卷,考试中心负责试卷的统一印刷、统一密封、统一保管等。

第六十八条  专业课程的常态化考试由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指导,专业负责人协调安排具体负责人,实施专业课程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六十九条  在每学期中,公共类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常态化考试设置是每月举行1次。

第七十条  公共类课程的常态化考试流程:

1.每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明确考试科目;

2.各二级学院每月15日前将学生报名统计数据后报考试中心(格式见附件6);

3.考试中心根据全校汇总数据,确定满30人的考试科目,并于每月20日在校园网公示考试安排,包括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人员(每场考试2名)等;

4.考试中心于每月25日协调完成随机组卷、印刷、密封等各项准备工作;

5.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常态化考试;

6.考试中心于下月5日前协调完成试卷评阅、成绩公布和录入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  常态化考试结束后,学生考卷应由各教学单位完成装订、归档、留存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共类课程的常态化考试随机组卷费用为100/份,监考人员费用为80/人,试卷评阅费用为3/份;专业课程的常态化考试费用为5人次及以下40/学生、5人次以上35/学生。

第九章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学生的一切考试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的事项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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