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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任课管理规定(苏建院教〔2014〕10号)(2014.10.16)

来源:教务处作者:时间2015-10-29点击:2190

教师任课管理规定

苏建院教〔201410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师是学校赖依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主力军,是教学目的的实现者、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教学方法的探索者和教学活动的创新者,其整体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为了促进学校合理地配备教师资源,优化教师梯队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教学工作秩序,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管理,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师任课职责

第三条  教师必须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高等教育工作,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特点,能够全面履行任课教师职责。

第四条  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工作态度端正,岗位责任心强,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任课教师要求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备课、授课,严格按照授课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并负责课堂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所有任课教师均应编入一个确定的系部或教研室,并应积极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有关课程的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学实践活动。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七条  任课教师首次开课或开新课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填写《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考察、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和学校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八条  任课教师(含校内兼课教师,不含实习指导教师和实训指导师傅,下同)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青年教师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和学校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九条  专业教师是生产技术的推行者、技术标准的执行者、技术措施的实践者、技术革新的创造者,其所授课程原则上应与其全日制最高学历所学专业相吻合,特殊情况须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考察、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和学校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条  校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课时,应符合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和学校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新教师首次开课时,各教学单位必须成立不少于5人的考察小组,对其进行严格的试讲考察,试讲考察合格后执行完审批程序方可开课。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该建立《教师任课资格汇总表》(见附件2),以便存档和分析,为优化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时,其资格应符合《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兼职教师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教师任课管理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该从优化师资队伍建设角度出发,明确每位任课教师的学术研究方向;从合理地配备教师资源、优化教师梯队角度出发,规定每位任课教师的主授课程和辅授课程。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的主授课程限定12门,辅授课程限定23门。

第十五条  教师任课的一般原则是先主授课程教师,后辅授课程教师,先专任教师,后兼课教师或兼职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中级以下职称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应超过系部或教研室平均工作量;职称相同时,按授课时间长短依次安排。

第十六条  各系部或教研室应根据本部门师资情况,按教师任课的一般原则协调教师任课工作,对于暂无任课教师承担的课程,应及时聘请校内兼课教师或校外兼职教师,确保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十七条  任何任课教师必须服从系部或教研室安排,禁止借故拒绝承担校内教学工作而在校外兼职,否则学校将劝其离职。

第十八条  各系部或教研室安排教学任务时,专任教师每学期平均周学时原则上不得超过16学时,行政兼课教师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专职辅导员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不得超过4学时,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和学校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各系部或教研室分配每学期教学任务时,应统筹把握,校内外兼顾,合理安排,保证教学梯队结构合理,同时考虑任课教师间的教学工作量平衡,避免校内符合任课条件的教师闲置而又外聘兼职教师。

第二十条  各系部或教研室要有意识地逐步调整课程师资结构,逐步实现每门课程至少能有两名任课教师讲授;每名任课教师至少可担任类别相同或相似的两门课程讲授,同时还应兼顾任课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等,从而形成合理的学科师资布局。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该建立《教师任课管理档案》(含附件3、附件4),并在每学期结束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一经确认,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中途离开教学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任课教师时,须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擅自进行任课教师调整者,将按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和学生普遍反应不胜任的任课教师,教务处将责成相关教学单位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专任教师按行政隶属关系实施管理,校内兼课教师(含行政兼课教师和兼职辅导员)按其教学业务归属关系实施管理,校外兼职教师由聘请教学单位实施管理。校内兼课教师的业务归属关系由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定。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调整工作岗位时,应经所在教学单位及系部或教研室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必修课、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附件:

1. 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

2. 教师任课资格汇总表

3. 教师任课管理档案

4. 教师任课管理档案表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