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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类

课表编制管理规定(苏建院教〔2014〕11号)(2014.10.23)

来源:教务处作者:时间2015-10-29点击:3187

课表编制管理规定

苏建院教〔2014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合理使用和统一管理校内教室、实训室场地等,充分发挥现有教学资

源,优化编排全校各教学单位的课表,避免教学活动中发生时间、场地等方面冲突。

第二条  为了实现课表编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课表编制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人性化,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表编排原则

第三条  课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实施安排表。课表编排过程中,应保证遵循教学规律、落实教学任务、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等原则。

第四条  编排课表时,相应学期开课计划必须严格遵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学期开课的课程门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等。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编排课表时,应综合考虑教师要求、教学资源、专业班级、课程特点、学生人数、师生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优化合班编排,科学合理地使用教学场所。

第六条  由于教学时间、教学场地等资源有限,编排课表顺序为:首先考虑分级教学课程和全校性板块课程, 其次是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最后是专业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第七条  编排课表时,应根据课程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合理地组织课程授课的时间和顺序,尽可能交叉安排,有利于调整学生脑力活动,提高学习效果。

第八条  课表编排完成,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原则上不作调整,所有课表均以教务系统网络发布的最终版本为准。

第三章  课表编排管理

第九条  课表编排的主管单位是学校教务处教务科,承担过程监督、检查、批准、备案和宏观调控等职责;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课表编制、审核、确认及实施等职责。

第十条  全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的公共基础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均由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统一协调和编排课表,形成教学单位的《教师课表汇总表》(见附件1),由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的专业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等,则由二级学院负责编排,形成《教师课表汇总表》,由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每次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认真研究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执行时效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课程开设计划。

第十三条  课表编排时,原则上按照编排课表顺序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以便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课表编排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同一时间或地点,以免造成相互之间冲突,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编排课表时,对于分级教学课程和全校性板块课程原则上应采取合班上课,同时应采用相同专业或同一专业群进行合班,以便于专业课程编排需要。

第十六条  编排课表时,除项目化教学和实施分段教学的课程外,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原则上每天只能安排23节。

第十七条  编排课表时,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除公共选修课程外,原则上不安排在周末

和晚自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则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教学单位开课审批表》(见附件2),

经其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

第十八条  编排课表时,在理论教学方面,原则上每位教师一学期给同一个班级授课不得超过2门次;同时,每位教师一学期授课不得超过4门次以上。如有特殊情况,则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教学单位开课审批表》,经其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

第十九条  有特殊任职和特殊要求的任课教师(只限于正、副校长和正、副党委书记及有特殊专业成绩的专家、教授)可按照要求特殊排课,其他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均不考虑特殊排课。

第二十条  对于下学期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在教学任务落实之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教学任务落实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生班级上课人数,由于存在不报到等不确定因素,因而应以招生计划人数作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的班级上课人数,应以任课教师提出选课人数上限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课表编排出现冲突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地点冲突:遵循资源充分利用原则,首先安排上课人数与教室容量最接近的课程,其次安排学生课间转换方便的课程,最后安排教师课间转换方便的课程。

2.时间冲突:遵循时间有效利用原则,首先安排分级教学课程、全校性板块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其次安排是专业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最后安排是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

3.教师冲突:遵循专业特长优先原则,首先安排研究特长和专业课程,其次安排专业选修课程和专业群内课程,最后安排其他类课程。

第二十四条  如确由课表编排原因,而导致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等安排冲突或不当,则由教学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实际情况统一调整,教务处不受理任课教师个人调整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统管学校的教室资源,涉及跨教学单位使用教室,应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室管理规定》办理,各教学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在课表编制完成后,必须认真核查课表信息,确保各课表间没有时间、场地等冲突,填写《课表编制核查表》(附件3),由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四章  课表编排流程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随专业行政归属变更而发生变化,各二级学院每次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学期第10周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要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附件4),则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专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后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调整,专业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填写《教学执行计划审核表》(附件5),由其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报分管教学校长批示。

第三十条  每学期第10周,教务处教务科根据校历计划下发编排课表通知,确定下学期的实际教

学周数,明确编排课表的时间节点和进程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教务科下发的编排课表通知,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认下学期开课任务,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课程总学时、周学时和学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开课任务确定后,均由各二级学院于第11周结束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处教务科向各教学单位下发教学任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拖延、影响全校整体课表编排工作的进程。

第三十三条  编排课表时,以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以教务处教务科下达数据为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专业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任务分配,由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于14周结束前按照要求录入教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  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分级教学课程、全校性板块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的任务分配,由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于14周结束前按照要求录入教务系统。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于第11周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具体按照学校《选修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完成教学任务分配后,组织任课教师完成教材的选择、确定等相关征订前的准备工作,填写《教材征订汇总表》(附件6),由其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其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于16周结束前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和征订。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的第17周前完成下学期课表的编排工作,填写《课表编制核查表》,由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  课表编排完毕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必须填写《课表更改申请表》(附件7),由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经行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  各教学单位完成下学期课表的编排工作后,应及时负责通知任课教师,以便提前备课,教务系统将于正式上课前4周公布教师学期授课课表。

第四十一条  每年新生第一学期课表,必须在新生报到后3周内编制完成,确保新生按时开展教学工作。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附件:

1. 教师课表汇总表

2. 教学单位开课审批表

3.课表编制核查表

4.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

5.教学执行计划审核表

6.教材征订汇总表

7.课表更改申请表

 20141023